TBA組織章程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電池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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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促進台灣電池發展及合作契機 二、提昇電池產業國際競爭力 三、協助擬定台灣電池發展策略及方向 四、電池上中下游產業策略及研發聯盟 五、資訊、技術與商務意見交換溝通園地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議定電池研究及產業發展策略 二、對電池產業提供技術服務﹑諮詢及指導 三、提供電池市場資訊 四、推動電池科技之工業應用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研究單位、學校教授、對電池相關企業有功人員及學生,對本會之活動能主動自願熱誠積極參與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二) 團體會員:電池製造廠及相關業者,對本會之團體活動能主動自願熱誠積極參與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一位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並推派代表五人,稱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非本國之電池製造廠及相關業者、國內外相關學、協、及公會等,對本會之團體活動能主動自願熱誠積極參與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秘書處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贊助會員,但贊助會員無會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 罷免權權利,可參與會員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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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但有發言權。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依照新會員入會申請程序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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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6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6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二十一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四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 二十五 條 | 本會各屆卸任理事長得推舉擔任為名譽理事長。 |
第 二十六 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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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二十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 二十九 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三十 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三十一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贊助會員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0元。贊助會員原則比照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0元,若國內外相關學、協、及公會等為鼓勵促進雙方交流,依相關單位規章規定,授權秘書處與對方協商後,報請理事會同意後執行。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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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二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三 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 三十四 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三十五 條 | 本會辦理推廣台灣電池產業、國際展覽、拓銷團(洽商團)、國際會議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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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六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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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七 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三十八 條 | 本章程經本會95年04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於103年5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新增第六章第三十五條辦理貿易推廣業務條例,報經內政部103年08月06日台內團字第1030228748號函准予備查;另於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及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新增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增加贊助會員,及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增加贊助會員會費,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